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大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的策划和推广力度,打造西安乡村旅游品牌;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近日,西安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9月1日前,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禁建有损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的人造景点
《意见稿》提出,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鼓励丝绸之路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加强“一带一路”旅游合作。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鼓励培育多种形式的夜游项目,延长消费时段,提升旅游消费水平。
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同时,应突出西安历史文化特色和秦岭生态资源的优势,发挥丝绸之路起点的带动作用,加强与丝路沿线国家和城市的旅游合作与发展。新建、扩建和改建旅游项目,建筑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外应设置风貌保护缓冲地带,范围内和外围缓冲地带开发各类项目时,均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重点文化旅游名镇的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对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禁止建设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人造景点。禁止在旅游资源保护区及旅游景区、景点内修建墓地、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擅自采石、挖沙、搭建棚房、狩猎等破坏景观和生态的活动。
“农家乐”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市、区、县政府应将乡村旅游纳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布局,制定乡村旅游扶持支持政策,完善乡村服务体系,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旅游产业与休闲农业融合发展,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支持旅游扶贫开发。
同时,应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信网络、给(排)水、绿化及其他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游览标识牌,加强乡村公共厕所、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开发地域文化浓郁、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保护价值的关中古村古镇、古民居等旅游资源,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建设个性化景观旅游村镇。
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大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的策划和推广力度,打造西安乡村旅游品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9月1日前可通过三种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导游证。导游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导游大数据库系统,建立评价体制机制,将奖惩记录等数据纳入系统。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胁迫或强行向旅游者兜售商品,索要回扣或小费;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等。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价格部门拟制定或提高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的,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您可登录西安市法制办网站查阅《意见稿》全文。9月1日前,可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或发送邮件至xafzbfgc@163.com、传真至86788348提出意见建议。(郭 欣)
编辑: 大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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