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不得摆摊设点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

2018-06-05 21:51:26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记者5日获悉,为规范公共汽车营运秩序,促进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现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5日获悉,为规范公共汽车营运秩序,促进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优先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现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不得摆摊设点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规定,市、区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向乡镇、学校、工业园区等延伸。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合理调整或开辟线路和站点,优化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调整或开辟线路和站点方案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道路通行情况、公共汽车客运流量、通行情况和道路利用率情况,在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允许公共汽车通行,在具备条件的主要路口,应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用票价调节引导乘客错时乘车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止运营服务。确需暂停或终止的,应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日前,运营企业不得停止运营服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在票价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经营者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制定或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依照规定程序报批。市、区县政府可制定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票价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标准和凭证办理程序等事项。对部分优惠卡种可以实行在高峰时间段内按全票价刷卡,用票价调节引导乘客错时乘车,提高公共汽车通行效率。

  拒绝接受安检 乘务员可拒绝其乘车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安保人员可对乘客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乘客应自觉接受和配合。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携带违禁物品的,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者安保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广大市民可于6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联系人:郭晓蕾、联系电话:86782046、传真:86782045、电子邮箱:xardfgwb@163.com、邮政编码:710021、通讯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89号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编辑: 大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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