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8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1件行政案例和2件民商事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96号《宋某军诉西安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是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指导案例96号《宋某军诉西安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指导案例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初始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以及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在企业改制中较为常见,但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精神,具有一定普遍性,对于类案审理具有一定指导价值。
(金明刚 李怡松 王恒勋 卫珊)
编辑: 大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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